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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2 15:03:00
闽人社文〔2020〕74号
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台港澳办,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台工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的部署要求,推进《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政策落地,推动两岸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互认,为台湾同胞在闽就业、创业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直接采认台湾地区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现就台湾地区记账士、会计师职业资格直接采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台湾地区记账士、会计师职业资格采认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在我省从事财务、会计等相关业务的台湾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会计管理部门提交资格采认申请(申请有关事项详见附件1),取得台湾地区记账士职业资格的,可申请采认会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台湾地区会计师职业资格的,可申请采认会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视同在我省范围内具备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从事财务、会计等相关业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二、台湾地区会计师职业资格采认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
对于持有台湾地区会计师证书的台湾居民(以下简称台湾会计师)可按属地原则,向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厦门市资产评估协会提出申请(申请有关事项详见附件3),经省资产评估协会、厦门市资产评估协会审核同意后,视同我省资产评估人员,可持台湾地区会计师证书在我省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台湾会计师在我省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资产评估协会自律管理。
三、其他事项
各地财政、人社和台港澳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